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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采購人的委托,2007年7月,某招投標公司發布公開招標公告,就其所需視頻系統設備項目進行采購。公告發布后,得到了供應商的廣泛響應,還吸引了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與。2007年8月3日,開評標活動如期舉行。8月7日,招標公司發布中標結果公告,A、B、C、D四家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以1237.9356萬元中標。中標結果公布一周后,采購人與投標聯合體的代表簽訂了采購合同。 根據采購合同,中標人必須在2007年11月之前提供所需系統設備并安裝完畢。但進入11月后,無論采購人代表怎么左顧右盼,始終沒見中標人的“身影”,甚至連一通電話也沒有。11月中旬,采購人代表終于按耐不住內心的焦急,給投標聯合體的代表打去了電話:“這個系統我們12月開會要用,你們準備得怎樣了?”電話那邊,投標聯合體代表倒是非常輕松和平靜:“別著急,還有10多天,我回頭催催他們。”聽到投標聯合體代表淡然的態度,采購人代表心都涼了半截。采購人代表隨即給招標公司項目負責人打去電話,讓他催促一下這個項目。 招標公司項目負責人這時也開始懷疑該項目能否如期履約。于是也急急地給投標聯合體代表打電話。對方的答案是:“別著急,我們正在緊鑼密鼓的準備。”但過了兩天,還是沒有什么動靜,采購人代表和招標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越發著急了,便親自找投標聯合體代表了解項目進展,但對方還是讓他們別著急,再等等。由于還是不放心,之后,采購人代表和招標公司的項目負責人開始了一天一個電話的詢問和催促,最終甚至發展到了每天早晚都打電話。11月28日早上,投標聯合體代表接到招標公司項目負責人的電話時,終于有些不耐煩了:“不要光找我呀,你也催催他們幾家,他們不配合,我一個人能行嗎?這是聯合體投標,不是我們一家公司的問題。” 招標公司項目負責人10多天來,一直不敢正視的問題還是直接擺在了面前。11月30日那天,采購單位最終沒有見到他們所需的視頻系統。于是采購人把招標公司和A、B、C、D四家公司一起投訴到了當地財政部門。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中發現,A、B、C、D四家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中并有他們的共同投標協議。因此,就很難裁定這次違約的主要責任人。與此同時,當地財政部門還發現,在這次招標中,C公司除了與A、B、D三家公司組成投標聯合體參與該項目外,還與E、F、G、H四家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了該項目的投標。最終,當地財政部門對招標公司進行了警告和罰款。投標聯合體方面,只有C公司受到了通報批評。 在接受采訪時,當地財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因此,招標公司允許聯合體投標并不違法。而且在這次投標中,聯合體各方也都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聯合體各方中也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但是在投標與評標中卻出現了問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但是A、B、C、D四家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中并沒有共同投標協議。因此,根據法律,這份投標文件本當屬于不完整的投標文件,本當作無效投標文件處理。但招標公司卻沒有把好這個關口。責任當然就在招標公司。 而面對“只對C公司進行處罰而沒有追究A、B、D三家公司違約責任”的疑問,當地財政部門的解釋是,此次招標不能如期履約的根本原因是招標公司在組織評標的環節出了紕漏,如果這個投標聯合體的投標文件的問題能在評標環節被及時發現,他們就不可能僥幸過關。追究C公司的責任是源于C公司在與E、F、G、H四家公司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參與該項目后,又與A、B、D三家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到了此項目的投標中。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而在關于對C公司的審查中,招標公司同樣存在組織審查不嚴的過錯,否則,C公司是不可能有機會兩度參與投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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