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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作為供應商法人代表的授權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同供應商的“特使”和“發言人”,享有授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利,全權代表投標供應商參加投標、接受評委質詢、簽署采購合同,因此“投標人”這一角色是極為特殊而重要的。在采購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投標人身份難辨真假的現象。 某地一低壓配電柜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集中采購機構一面在有關媒體上刊登競爭性談判資格預審公告,要求供應商在接受預審時須提交營業執照、“3C”強制認證書、法人代表授權書及個人的身份證,一面緊鑼密鼓地制作談判文件并準備談判的相關事宜,項目經辦人在資格預審時發現了一件“怪事”,有一位供應商的代表持“A電氣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證件送審,經審查獲通過,此人尚未離開,又來了一位供應商代表持“A電氣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老總的委托書前來參加預審,采購機構的經辦人不由一怔“一個公司冒出兩個代表”?隨即正色道“這是怎么回事?到底誰是真正的A公司代表”?結果兩位“代表”皆言自己是真的,并指責對方是“冒牌貨”,就在爭執漸趨白熱化時,又闖進了一位自稱是A公司的代表疾呼“我才是嫡親的”,采購機構的經辦人“蒙”了,決定對A公司的預審暫停。通過調查發現,原來該地盛產配電柜,素有“配電之鄉”美譽,一些做大的配電柜制造企業便不再從事具體的制造業務,而是過著“賣招牌收管理費”的日子,將自己的資質材料讓與他人使用,A公司辦公室主任坦言“授權書簽得多了,不經意間出現了重復,這是我們的工作失誤,請諒解”。試問,這僅僅是“工作失誤”嗎? 某地集中采購機構正組織一教學用具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開標活動,細心的公證員在接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時發現有兩位投標人分別遞交了“B教學教具廠”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從外觀上看完全符合招標要求且都蓋有“B教學教具廠”的章印,但外包裝紙袋顯然出自兩處,公證員不動聲色,經和現場監督人員、采購人代表和集中采購機構代表商議后,決定“裝糊涂”先不捅破,待依法定程序開標后看過投標文件再說,開標后,現場的人員均發現蓋有“B教學教具廠”章印的兩份投標文件無論在制作風格,還是在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方面都迥然不同,持B廠投標文件的兩個“投標人”素不相識,來自不同城市,面對如此窘迫的場景,都“愣”在哪里,須臾兩“投標人”都辯解自己是合法的“投標人”,并說對方是冒名頂替,在征得其它投標供應商同意后,集中采購機構立即與B廠法人代表聯系,要求確認誰是合法的被授權人,并將書面確認函傳真過來,得到“驗明正身”的投標人如釋重負,公證員在細看另一位投標人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時發現了“蹊蹺”所在,原來那么授權書有涂改痕跡,在追問下,該“投標人”承認這份授權是針對某地的另一項目,但在認真研究分析后發現無利可圖,這才“改”投今天的項目。真相查明后,評標工作正常進行,但評委們在聽說開標時間為什么如此之長的原委后都很不平靜。 某地一家具類招標項目,采購中心的經辦人員象往常一樣“友情提醒”一些經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當電話通知到“C家具制造公司”并找“小丁”同志時,“小丁”是C公司的銷售部經理,經常以“投標人”身份參加采購活動,電話另一端自稱甲經理并說“小丁不在我們公司了,他已經‘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有事可以直接和我說”,采購中心的經辦人員說“沒問題,我們認你們C公司,至于誰來參加采購活動是你們公司的事”。后來,“甲經理”如約來到采購中心參加了投標活動,并一舉中標。事情過了一個月,“小丁”來到采購中心,采購中心的同志熱情接待了他,并問現在在什么地方“高就”,“小丁”說還在C公司,這次來是辦理去年一招標項目的尾款的,并說“以后有什么業務請多關照并直接和我聯系,現在我們C公司內部業務員之間的競爭很激烈”,采購中心的同志“恍然大悟”。 D醫院采購一套信息系統管理軟件,采購前經過大量的市場調查并到兄弟醫院觀摩后,醫院領導“拍板”決定采購某知名軟件,該軟件供應商的生產地址在省城,但在D醫院所在市設有分公司,分公司的負責人得知這一信息后,立馬趕到D醫院進行洽談,并稱總公司已經知道這件事,委托我們分公司全權辦理,并亮出分公司的營業執照,醫院經辦人查看后發現“字號”與軟件品牌相投,也就沒有深究,接下來買賣雙方進入到討價還價程序,最終成交。軟件很快進入安裝調試,試運行正常,驗收合格,付清了全部款項。一年內,軟件運行出現了障礙,醫院的正常工作受到嚴重影響,院領導急得團團轉,經與上述分公司聯系,電話停機,無法聯系,無奈之下找到了分公司的上級總公司,總公司說并不清楚這件事,設在D醫院所在市的分公司已經注銷,在院方一再要求下,總公司派出技術人員進行實地檢查,發現D醫院所用軟件并非是他們的產品,醫院領導大呼上當,但要求總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事情變得復雜了,目前仍處“擱置”狀態。 上述四起真假投標人的事件在政府采購工作中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誠信危機,擾亂了政府采購正常的交易秩序,影響是惡劣的。 鑒于此,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在踏入采購市場之前,第一要務是高舉誠信大旗,確立誠信經營的理念,要充分意識到任何損人害已、投機取巧的行為均是極端愚蠢的,同時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防資質材料被他人盜用,嚴格項目授權審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購人和采購機構,建立良性的內部競爭機制,防止無謂的“內訌”,要選好“投標人”這一角色并相對長期固定,不能頻繁變動,以保證采購信息獲取渠道的暢通。此外,靠出賣自己的資質收取“管理費”過活的供應商須立即“打住”,須知政府采購合同是不容許隨意轉讓的,如一意孤行,可以預見“關門大吉”的到來已為期不遠。 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中要過細地做好工作,在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時要嚴格審查供應商的資質材料和“投標人”的身份,在確信無疑的情況下方能進行下一步的工作,防止個別存有不良圖謀和僥幸心理的人“混水摸魚”,對在采購活動中缺乏誠信意識、亂用他人資質謀取投標甚至中標的“冒名頂替”者要公開暴光,并追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要有足夠的耐心,負責任地做好投標供應商的資格性審查工作,對“投標人”的合法身份這一極易被疏忽的問題要慎重對待,不可似是而非,“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要練就識真辨偽的“火眼金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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