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7〕250號),引導生產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和《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兩新規自10月16日起施行。
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7〕250號),引導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高質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中的污水治理企業包括污水治理裝備企業和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污水治理裝備企業指生產用于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廢水處理、垃圾滲濾液處理以及水體修復等領域的專用裝備、零部件及材料藥劑的企業(以下簡稱裝備企業)。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指依靠自有技術,通過外協、外購設備及材料藥劑組裝形成成套裝備實現污水治理效果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企業)。
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從事污水治理裝備生產制造或污水治理工程。
(二)企業應具備研發、設計、安裝調試等能力及相關資質。裝備企業應具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并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三)企業生產制造或工程施工中應用的工藝、設備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四)企業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并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五)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公眾形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惡意低價競標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6%。
二、技術創新能力
(七)企業應具備與研發機構、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從事污水治理業務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污水治理領域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6%以上或總數不低于100人。
(八)裝備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領域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污水治理設備銷售額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
(九)企業近三年獲得污水治理領域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10項以上,或主要承擔完成污水治理領域國家科技項目1項以上。
三、產品要求
(十)裝備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等準確檢測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
(十一)工程企業應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具備對成套裝備效果及可靠性的檢測能力。
(十二)裝備企業生產的設備和工程企業安裝調試形成的成套裝備均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
(十三)企業應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ISO45001:2018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系列標準,結合企業經營生產和產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十四)設備生產與工程施工場所應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設施。
五、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
(十五)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液、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十六)企業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均不得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十七)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人員培訓
(十八)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管理、技術、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訓。
(十九)企業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及國家規定的技能職業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能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同時應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實施。
七、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
(二十)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二十一)企業應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技術文件,包括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和執行標準等,同時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保養、修理服務。
八、監督管理
(二十二)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管理工作。
3.申請企業需編制《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申請書》(格式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格式見附2)。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本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并根據專家意見,對存在疑義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公示、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三)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擬撤銷企業公告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見附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bc@miit.gov.cn,紙質版1份,需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九、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7〕250號),引導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高質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中的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
(二)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企業應具備研發、設計、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且與研發設計能力、生產制造規模相適應。
(四)企業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并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五)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公眾形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惡意低價競標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6%。
(七)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于50%,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于30%。
二、技術創新能力
(八)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或與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
(九)企業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十)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
(十一)企業近三年獲得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制造領域的授權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不少于10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
三、產品要求
(十二)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適用性等準確檢驗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加工和采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
(十三)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
(十四)企業應具備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ISO45001:2018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結合企業經營生產和產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十五)企業生產場所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設施。
五、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
(十六)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液、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十七)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人員培訓
(十九)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管理、技術、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十)企業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及國家規定的技能職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能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同時應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實施。
七、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
(二十一)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二十二)企業應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技術文件,包括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和執行標準等,同時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保養、修理服務。
八、監督管理
(二十三)規范企業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境監測儀器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
3.申請企業需編制《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申請書》(格式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格式見附2)。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本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并根據專家意見,對存在疑義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公示、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四)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擬撤銷企業公告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見附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bc@miit.gov.cn,紙質版1份,需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九、附則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溫馨提示
查看兩《規范條件》相關附件,請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miit.gov.cn)“信息公開—文件發布”欄目或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解 讀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和《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供給側改革,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一、《規范條件》制訂的背景和過程
環保裝備制造業是節能環保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技術基礎,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引導環保裝備制造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實現有效供給,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按照環保裝備制造業的細分領域,制定分領域的規范條件,發布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引導生產要素向優勢企業集中。
污水治理和環境監測儀器是環保裝備制造行業兩個重要的細分領域,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截至2017年,從事環保裝備制造的企業約7000余家,其中污水治理領域企業2500余家,實現銷售收入約4900億元,年產量32萬臺(套);從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的企業500余家,產值約400億元,產品年產量179萬臺。我國已經成為污水治理裝備、環境監測儀器領域的生產大國。
但同時,環保裝備制造業創新能力還不強,產品低端同質化競爭嚴重,先進技術裝備應用推廣困難等行業共性問題在污水治理、環境監測儀器領域比較突出。通過發揮規范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領環保裝備行業高質量發展十分必要。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環保裝備制造行業主管部門,在開展多次實地調研與座談的基礎上,組織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起草了《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0月16日,正式以公告的形式印發了《規范條件》。
二、《規范條件》的適用范圍
《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污水治理裝備生產企業、污水治理工程企業、環境監測儀器企業。其中,污水治理行業規范條件中污水治理企業包括污水治理裝備企業和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污水治理裝備企業指生產用于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廢水處理以及水體修復等領域的專用裝備、成套裝備、零部件及材料藥劑的企業(以下簡稱裝備企業)。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指依靠自有技術,通過外協、外購設備及材料藥劑組裝形成成套裝備實現污水治理效果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企業)。
《規范條件》中所指的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三、《規范條件》制訂的原則與思路
一是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兼顧。針對當前行業發展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企業創新能力不足、同質化競爭趨勢明顯、先進技術裝備推廣難等問題,以創新驅動、提質增效,推動行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升為目標,旨在通過《規范條件》的實施,在行業內發布一批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帶動行業逐步規范發展,研究確定《規范條件》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指標。
二是指標的特性與共性綜合考量。對于污水治理領域,行業經過多年發展,從最初的單一設備制造到成套裝備制造,再發展到工程服務及環境金融,許多行業龍頭企業已經無法將裝備制造和工程服務完全剝離開。因此,在指標選取上兼顧污水治理裝備制造業和污水治理工程企業的特性及共性問題。對于環境監測儀器領域核心內容和主要指標的選取上,針對環保裝備制造業普遍適用的指標和環境監測儀器制造業本身的行業特點及環境監測儀器制造業發展的質量、速度、進程同時考慮并取值。
四、《規范條件》對企業提出了哪些要求
《規范條件》從企業基本要求、技術創新能力、產品要求、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人員培訓、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監督管理等八個方面,對污水治理和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提出了要求。
從生產經營情況方面,要求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6%;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從技術創新能力方面,要求污水治理企業應具備與研發機構、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其中從事污水治理領域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6%以上或總數不低于100人;裝備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領域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污水治理設備銷售額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近三年獲得污水治理領域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10項,或主要承擔完成污水治理領域國家科技項目1項。要求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或與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少于10%;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近三年獲得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制造領域的授權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不少于10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
從產品要求方面,要求裝備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等準確檢測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工程企業應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具備對成套裝備效果及可靠性的檢測能力;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求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適用性等準確檢驗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加工和采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從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方面,要求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液、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從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要求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五、《規范條件》的監督管理
企業可自愿申請《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保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保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
關于申報時間和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工作安排,分批次發布申報通知,企業依據通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提出推薦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
六、《規范條件》實施的預期效果
通過《規范條件》的實施,引導行業內企業規范生產、規范經營,加強技術創新,帶動企業產品質量與標準化程度提高,改善企業經營效益,引導社會資金向優勢企業集聚,促進行業內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優化升級,有力促進先進裝備推廣應用,推動環保裝備制造行業供給側改革,提升行業競爭力。業務咨詢:932174181 媒體合作:2279387437 24小時服務熱線:15136468001 盤古機械網 - 全面、科學的機械行業免費發布信息網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備120198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