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就能指導和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
代表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專門成立了由12個部委參加的立法領導小組、工作小組。
曾參與過草案起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商企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政策層面上對商業活動的規制,承擔商業經營者都應遵循的基本義務與社會責任。”
如何規范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成為今年全國兩會的討論熱點。全國人大代表王鵬杰就建議,在立法原則上應該更重視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進一步細化電商經營者與第三方平臺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防止監管責任懸空。
《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出專門章節的規定。根據草案,電商不得刷好評、刪差評,不得騷擾或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修改評價,違者最高可罰50萬元。
3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新聞發布會上,既肯定了網絡購物、電子商務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也提及當前網購存在虛假宣傳、投訴難、退貨難、不正當競爭、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
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近年來個人信息保護也越來越引起社會關注。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崔根良引用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稱,網民在網購過程中遭遇“個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遭到騷擾、金錢損失等不良影響,全國一年因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術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在崔根良看來,目前的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仍缺乏比較具體的操作規定和責任條款,未強調電商平臺對個人信息的保密責任。
因此,崔根良建議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增加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定,從立法上強化電商平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
第三方平臺要負首要責任
在電子商務中,第三方平臺在提供交易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3月1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張茅也表示,目前這個階段,第三方交易平臺要負首要責任。張茅說,“既然在你的平臺上銷售產品,出了問題,首先你要承擔責任。因為這里面對內部也有一個監管責任,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各個方面都要負起責任。”
薛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第三方平臺是電子商務的中樞神經,作為電商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它也是新類型主體,《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了第三方平臺審核經營者信息、制定交易規則等方面的義務,另外平臺也需要協調配合相關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
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也專門列出一節講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并且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身份、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另外,草案還提出,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經營者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并將涉嫌違法的信息報送有關部門。
對于目前草案中提及的“有關部門”,《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也引起了部分代表的討論。
全國人大代表王鵬杰就認為,目前草案沒有規定電子商務的具體主管部門,只是提到“有關部門”,但是電子商務涉及到工信、商務、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容易造成有利益時“搶破頭”,有責任時“踢皮球”。
因此,王鵬杰表示,考慮到經營過程中的主要監管者是工商部門且消協就設在工商部門,建議明確以工商部門為主,工信、商務、稅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責任體系,或在適當時機通過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管。
電商現狀
網絡購物、電子商務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當前網購也存在虛假宣傳、投訴難、退貨難、不正當競爭、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
立法初衷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商企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政策層面上對商業活動的規制,承擔商業經營者都應遵循的基本義務與社會責任。——草案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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