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明確將“研究出臺有效措施,推動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煤炭合同”作為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措施之一。
2012年1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也曾提出,建立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同時要求,推進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合同適當優先保障運輸。同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做好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需關系,鼓勵直購直銷,減少中間環節。
其實,并非近兩年有關部門才開始鼓勵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煤炭合同。早在1997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煤炭流通領域正常秩序,保證國家重點企業用煤,逐步形成煤炭生產企業和用戶間穩定的購銷關系,原煤炭工業部便出臺了《煤炭購銷中長期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之后,2004年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中,以及之后每年下發的有關做好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中,幾乎都有鼓勵煤炭供需雙方簽訂中長期供需協議的字眼。而且,屢次承諾優先保障中長期合同煤炭的鐵路運力,以鼓勵煤炭企業與用煤企業能夠更多的簽訂中長期供需協議。
長協是煤電雙方共贏選擇
我國的煤炭與電力是兩個關聯度極高的行業,發電用煤占煤炭消耗總量的比重超過50%,而燃煤發電占發電總量的比重達到75%左右。而且近年來煤電雙方的企業集中度均越來越高,大企業所占比重都在快速提升。2012年,全國煤炭產量50強產量合計達到26.8億噸,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原煤總產量36.5億噸計算,50強占全國原煤產量的比重已經達到73.5%;與此同時,全國火電總裝機容量達到81917萬千瓦,而百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裝機總容量已經超過5億千瓦,占火電總裝機容量的比重超過60%。
由于兩個行業的關聯度很高,雙方理應不斷深化溝通與合作,以實現各自平穩生產運營,對于雙方的大型企業來說更是如此。對于大型煤炭企業來說,日煤炭產量少則數十萬噸,多則上百萬噸,穩定的銷售渠道無疑有助于其更好的安排生產,保障生產連續、平穩進行,有助于其降低銷售成本,也有助于減少產量波動給煤礦安全生產帶來的不利影響。對于百萬千瓦容量燃煤電廠來說,按照年利用5000小時,燃煤發熱量4000千卡/千克測算,年耗煤量超過250萬噸,日均耗煤量超過7000噸。面對如此大規模的消耗,可以想象,穩定的煤炭供應對于電廠安全、平穩運行來說至關重要。另外,穩定渠道的煤炭供應能夠確保煤質基本穩定,減少煤質變化對鍋爐運行帶來的干擾,有助于提高燃煤發電的安全性和經濟性。因此,從煤炭供需雙方自身角度考慮,如果能夠達成長期供求協議,對雙方來說都可謂是好處多多。
什么在阻礙電煤長協簽訂
既然好處多多,那為何有關部門還三番五次的采取各種措施,來鼓勵雙方簽訂長期協議呢?筆者認為,歸根結底是因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
之前多年,煤炭企業之所以不愿與發電企業簽訂長期協議,一方面是因為市場需求持續旺盛,煤炭供求長期偏緊,另一方面,也與煤價存在雙軌制不無關系。煤炭需求持續旺盛意味著煤炭只要生產出來就不愁銷路,意味著煤價長期看漲,對于缺乏市場意識和市場精神的煤炭企業來說,更意味著坐在家里,客戶就會把錢送上門,而且還會爭前恐后搶著送錢上門。與此同時,由于煤價存在著雙軌制,有鐵路運力保障的重點合同煤價格多數時候要明顯低于市場煤,這也是煤炭企業不愿意簽訂有鐵路運力保障的長協煤炭的重要原因。這種情況下,發電企業盡管非常想簽訂長期協議,但由于自身處于弱勢,最終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便在有關部門的撮合下,煤炭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了部分長期協議,最后的履約率也大打折扣。
2012年以來,隨著經濟增長放緩,煤炭需求減弱,煤炭市場供求形勢出現了明顯轉變,賣方和買方市場地位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與此同時,政府也取消了重點合同煤,煤炭市場實現了完全市場化。此時,煤炭企業由于銷售難度加大,非常希望能夠與發電企業簽訂長期供需協議。但是,對于發電企業來說,特別是對于在不成熟的市場環境下成長起來的部分發電企業來說,市場突然間由賣方市場轉向了買方市場,在被“壓迫”了多年之后,突然翻身做了主人,他們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借機盡可能多地與煤炭企業簽訂長期供需協議,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壓低賣方報價,爭取從市場上采購更多的低價煤炭。發電企業的這種做法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市場供求發生轉變,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的情況下,他們不急于與煤炭企業簽訂長期供需協議有助于進一步壓低煤價,最終使自身實現短期利益最大化。
不容置疑,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價值規律總是在發揮作用。當煤價被壓得過低時,煤炭供應將開始收縮,之后在某些利好因素影響下,煤價又會出現反彈,煤炭供應出現階段性偏緊,而煤價反彈和供應偏緊對于發電企業來說,無疑又是不利的。但這就是市場,供需雙方企業能夠在這樣的市場變化中不斷培育市場意識和市場精神。經過幾輪市場博弈之后,彼此依存度頗高的煤電雙方均會不自覺地發現,原來煤炭長協對雙方來說可能才是最有利的。
政府需創造環境不宜過多干預
煤電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不管是短期還是中長期,都應是雙方企業自己的事,政府不宜干預過多。如果政府干預過多,會影響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不利于煤炭市場健康發展。比如,在煤炭供求緊張時期,在政府干預下,煤電雙方簽訂了部分中長期協議,當煤炭企業違約不兌現時,發電企業可能會首先向政府尋求幫助,而不是通過市場或法律等其他途徑來加以解決。相反,在煤炭供求寬松時,如果煤炭企業希望與發電企業簽訂長期協議,習慣會使他們首先向政府求助,而不是通過市場談判的方式來解決。長此以往,電煤市場的行政色彩非但不會減弱,反而可能增強,而這對煤炭市場的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無疑是沒有好處的。
由于煤電雙方關聯度很高,雙方企業集中度也越來越高,彼此為了保障自身生產經營平穩運行,達成供需長協將是未來重要選擇之一。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該如何定位?應該做些什么?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在促進煤炭雙方達成長期協議這一過程中,政府要做的恰恰也是完善市場體系,避免對實體經濟進行過多干預,以及加強監管。
首先,完善市場體系,為煤電雙方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近年來,煤炭市場化已經實現了重大突破,電煤價格成功并軌,煉焦煤和動力煤期貨接連上市。盡管如此,煤炭市場離統一開放、競爭有序還差很遠,各類煤炭主體的地位極不平等,在行政力量干預下,中小煤炭企業很難與大型煤炭企業實現平等競爭,此外,中小煤炭企業還常常面臨政策調整變化所帶來的生存危機。相反,大型煤炭企業則無形中增強了優越感,有了政府的保駕護航,他們認為很多時候可以不用按照市場規律來辦事。未來政府有必要為各類煤炭主體提供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提供一個更加穩定的政策預期。另外,由于電煤貿易是涉及到煤炭和電力兩個行業的事,未來還要加快推進電力側的市場化改革,特別是加快電價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改革。
其次,避免對實體經濟運行進行過多行政干預。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當市場失衡時,內在的調節機制會使市場在一段時間后重新恢復平衡。但之前,政府對煤炭經濟運行干預明顯過多,當市場供求緊張時,政府便要求企業加大生產力度,盡量多產煤,而當市場供求寬松時,便強行關停整頓小煤礦,依靠行政力量推動煤炭資源整合;一方面各地都在不斷創造煤炭需求,甚至部分泡沫性需求,另一方面有關部門則在不斷強調要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可以說,煤炭市場是在各級政府各式各樣的干預下發展變化的,烙上了明顯的政策印記。未來各級政府有必要盡力減少各種行政干預,讓市場自身更好地發揮作用。
最后,要加強市場監管。在創造了良好市場環境、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作用之后,政府要做好自己該做的事,那就是加強對市場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比如加強對生產環節監管,確保企業不違法生產,不以產代建,不超能力生產;加強對煤炭貿易合約執行的監管,確保合約能夠嚴格執行等。
總而言之,煤炭長協貿易對煤電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是煤炭貿易的重要發展趨勢之一,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取決于煤電雙方市場意識的不斷提高。政府在這一過程中不宜干預過多,為煤炭市場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做好市場監管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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