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 Packing),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沿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慎重采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賣(Sales by Sample)系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最后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賣一般是采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一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制品。對于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商檢條款應嚴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于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鉆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
業務咨詢:932174181 媒體合作:2279387437 24小時服務熱線:15136468001 盤古機械網 - 全面、科學的機械行業免費發布信息網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備12019803號